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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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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河大道路堤結合改造工程施工2标段欄杆工程招标公告
發布時間: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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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  則
(一)工程概況
 1.工程招标範圍:施工圖範圍内的欄杆工程招标(具體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為準)。
2.現場施工條件
(1)場地拆遷及平整情況            已平整                   ;
(2)施工用水、電                   已接通                   ;
(3)有關勘探資料                  已勘察                   ;
(4)施工圖紙設計和審查、備案情況   已審查                  ;
3.上述工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和國家、省有關招标投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江西省建設廳有關招标投标的規範性文件等規定進行招投标,現通過邀請招标方式擇優選定施工單位。
(二)參加投标的投标人資格條件:
1.參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滿足招标人的施工資質等級要求。
2.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資格,投标人應提供令招标單位滿意的資格文件,以證明其符合投标條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為此,所提交的資格文件中應包括下列資料:
(1)施工企業有效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原件或複印件加蓋投标企業公章(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包含城市道路工程内容)。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産許可證原件。
(3)承擔欄杆工程項目的合同原件或複印件加蓋投标企業公章。
開标時,投标人未按上述規定提交有關證書原件或材料原件的,将視為自動棄權,不得參加開标會。
(三)本工程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聯合體投标。
(四)本招标工程的投标有效期為    60    (日曆天),招标人應當在投标有效截止時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應承擔其編制投标文件與遞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費用。不管投标結果如何,招标人對上述費用不負任何責任。
 
二、招 标 文 件
(五)招标文件的解釋
招标文件的解釋權歸屬招标人。投标人若有疑問需要澄清,應按投标須知中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以書面形式予以解答,并在答疑後将書面答複送至所有的投标人。
(六)招标文件的修改
1、在投标截止日期 3 天前,招标人可能會以補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2、補充通知将報分管監督的建設局備案。
3、補充通知作為招标文件的組成部分,對投标人起同等約束作用
三、投 标 報 價
(七)投标報價
1.投标報價應是招标文件所約定的招标範圍内全部内容的價格體現,其應包括工程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施工設備、勞務、管理、材料、安裝、維護、利潤、稅金和政策性規定應計取的合法取費等各項費用。
2.投标報價方式:本工程投标報價采用固定單價報價。投标報價即清單綜合單價在合同有效期内固定不變。
投标報價的計價方法:本工程采用固定單價計價,工程量以實際發生為準。投标人應按招标人要求填報價格。填寫的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必須與招标人提供的一緻,否則按無效标處理。
工程量清單由招标單位編制。投标人應根據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計算工程項目綜合單價和合價,投标人也可根據企業定額編制,并嚴格執行強制性條文。投标人沒有填寫綜合單價和合價的項目将被認為此項費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單其它項目的綜合單價和合價中。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子目和工程量若與施工圖紙不一緻時,一律以工程量清單為準。
合同價格按照中标人的投标報價簽訂合同。單價不得調整,結算時以投标時的單價乘以實際施工長度即得出結算金額,單價包含人、材、機、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稅金等所有費用。
四、投标文件的編制
(八)投标文件的組成
    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應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書;
(2)投标書附錄;
(3)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
(4)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5)投标人對招标條件和要求響應性内容;
(6)投标報價(包括報價彙總表);
(7)已标價的工程量清單
(8)輔助資料表:
①投标單位企業概況;
②參與投标注冊建造師簡曆表;
③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表;
④計劃投入的主要施工機構設備表。
(9)參與工程投标的各種證書、證件、證明材料的複印件如企業營業執照、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産許可證等(複印件應加蓋投标企業公章并與商務标裝訂成冊);
2.投标人應使用招标人提供的示範格式文本填寫,如相關内容不夠填寫時,由各投标人自行添補。
(九)投标保證金
本工程要求現場提交投标保證金叁萬元整(小寫:30000.00元)。未中标單位當場退回,中标單位簽訂合同後轉成履約保證金。
(十)現場踏勘與招标答疑會
1.投标人将自行對工程施工現場和周圍環境進行踏勘,以獲取有關編制投标文件和簽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資料。踏勘現場所發生的費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擔。
2.招标人在發放招标文件後将按投标須知規定的日期組織召開招标答疑
會,投标人派代表出席,設計單位對圖紙進行答疑,澄清、解答投标單位的問題。
3.投标人提出的與投标有關的任何問題在答疑會召開前以書面形式送達招标人(或在招标答疑會上遞交)。
4、會議記錄包括對所有問題的答複,并在答疑會後2日内提供給所有的投标人,同時報招标辦備案,由招标答疑會而産後的對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招标人将按本文件第(七)條的規定,以補充通知的方式發出。
(十一)投标文件的份數和簽署
1.投标人按本文件第(十)條規定,編制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投标須知中所要求份數的“副本”,并标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内容如有不一緻之處,以正本為準。
2.投标文件正本與副本均應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書寫,技術和商務标均應由投标人加蓋單位公章和單位法定代表人印章。
3.全套投标文件應無塗改和行間插字,除非這些删改是根據招标人的指示進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須修改的錯誤。修改處應由投标人加蓋單位公章。
五、投标文件的遞交
(十二)投标文件的密封與标志
1、本工程投标的投标文件要求各投标人将所有投标文件裝在一個密封袋内。
2.所有封袋封面上都應寫明招标人名稱、工程名稱,并注明開标時間前不得開封。
3.所有封袋上都應寫明投标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
4.所有密封袋密封口由投标人密封,并在密封袋的所有騎縫處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5.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規定提交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被拒絕,并退還給投标人。
(十三)投标截止期
1.投标人應在投标須知中規定的投标文件遞交截止時間之前将投标文件遞交給招标人。招标人在接到投标文件時應在投标文件上注明收到的日期和時間。
2.招标人可以按本文件第(七)條規定以補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長遞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況下,招标人與投标人以前的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權力、責任和義務,将适用于延長後新的投标截止期。
3.超過投标文件遞交截止時間送達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絕并當場退還投标人。
4.招标人誤收了按規定應當拒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查明情況後将重新退還投标人,已參加評标的将終止評标資格。
(十四)投标文件的修改與撤回
1.投标人可以在遞交投标文件以後,在規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書面形式向招标人遞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補充文件。
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應按本文件第(十四)條規定的要求、密封、标志、蓋章和遞交(密封袋上應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樣)。
3.投标文件遞交截止時間以後,投标人不得修改和撤回投标文件,否則其投标保證金将被沒收并報有關監督部門視同違約處理,給予不良記錄并向社會公布。
六、開  标
(十五)開标
1.在規定的開标時間和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機構負責舉行開标會議,參加開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名報到,以證明其準時出席開标會議。
2.開标室,招标人派員到場進行監督。
3.投标人代表(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規定的開标時間後(即遲到15分鐘以上)到達或未參加開标會議的将視為自動棄權。
4、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機構宣布開标會程序
(1)查驗法定代表人證件或其委托代理人委托書和注冊建造師的證書及本人身份證原件;
(2)查驗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況并确認标書的有效性;
(3)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和評标辦法規定出具有關證件、材料原件并當場核驗、計分;
(4)投标人提供的證書原件、證件原件、材料原件,一律當場、當時、當衆出示,否則不予認可;
(5)招标人開啟和查驗投标人的投标書當衆宣讀投标人名稱、投标報價、修改内容、工期、質量、優惠條件及招标人認為需要公布的其它内容;
(6)評标、定标、宣讀中标排序人;
(7)宣布開标會結束。
              七、評  标
(十六)評标
1.評标工作
招标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二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條和七部委令第12号規定組成評标委員會,按招标文件規定的評标原則、評标辦法進行評标。評标工作在項目分管的招投标監督機構的監督下,并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由專家評标委員會負責完成。
2.評标辦法:本工程評标辦法具體内容詳見附件。
3.本工程招标人開标後按招标文件和評标辦法規定直接确定中标排序人。
(十七)投标文件的澄清
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審查,評價和比較,評标委員會可以要求有關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部分内容,有關澄清的要求與答複,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但不允許更改投标報價或投标的實質性内容。
八、授予合同
(十八)中标
1.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後,應報分管監督的招投标管理機構簽收,并于七日内向中标人發出“中标通知書”,中标通知書将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2.不管中标結果如何,招标人都有權拒絕任何投标人要求對評标、定标情況和未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釋。
3.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後,應在  三十 天内與招标人簽訂施工合同。
4.中标人總包和分包的約定  不得分包。
(二十一)合同簽訂及工程擔保
1、招标人與中标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的規定,依據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雙方簽訂施工合同。
2、中标人逾期未同招标人簽訂合同,招标人将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資格,招标人将有權依法選擇其它中标人;如在法律規定期限内由于招标人的原因未同中标人簽訂合同,中标人有權依法要求招标人承擔法律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
3、招标人與中标人簽訂的合同應按規定報項目主管單位備案。

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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